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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生不予理睬,王生未提起调解,直接将李生告上县衙,认为李生违约在先。

县令最终判两家签订契约无效,且罚王生两贯钱。

李生服判。

问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若是考生为县令,该怎么审理此案。

这道题的具体内容和范宁记忆略有出入,范宁记得考的是李生私下酿酒赠邻居,邻居饮酒过量身亡,告之县衙。

不知哪个环节出了差错,实际考题和历史记载不符了。

但这道题同样是考《宋刑统》,里面涉及到很多条款,比如契约签订,林地改农田,官府修灌溉水渠受益。

甚至还有上诉流程,有没有乡绅调解等等。

由于题目比较含糊,考生需要展开想象,进行各种可能性的逻辑推理。

这道题看似简单,但实际很难,尤其是第一个问题,此案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这里面至少涉及到《宋刑统》的七八条规定。

甚至还埋有地雷,比如题目说,两家私下签订林地转让契约,一个‘私下’二字,就给人一种不合法的感觉。

实际上,乡民签订契约的方式,《宋刑统》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官府就应该认定契约合法。

再有就是邻居认为李生违约在先,明明转让的是林地,李生却把它变成上田,违反了契约。

但《宋刑统》只是明确规定甚至改变官田用途,需要事先报官府批准。

至于私田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既然没有规定,那所有权属于谁,谁就有权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