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四章 正义终至(上)

比起外部皂角树的柔和,审判大楼的内部则透露着另一种两个字的画风:

庄严。

大楼之内铺满着暗色调的大理石砖,一眼看上去就很低调。

墙壁和顶部也都没有水晶、宝石的豪华装饰,但里里外外却透露着一股磅礴的大气。

倘若是宵小之辈到此,恐怕没走几步路脚就软了。

难怪最高法的审判大楼会被称为燕京镇压邪崇的阵眼,气质上确实不凡

接着工作人员带着徐云一路前行,很快来到了一处访客室外,说道:衪

“徐博士,陈检察官已经在屋子里等着您了。”

徐云朝她道了声谢,待对方离开后主动敲了敲门。

过了片刻。

屋内响起了一道很稳重的女声:

“请进。”

徐云顺势推门而入。

这间访客室的面积不大,只有十来平米的样子,内中简单摆放着一张办公桌和两副人体工程学椅。衪

此时的办公桌后正坐着一位40岁上下的女同志。

女同志蓄着一头短发,皮肤很白净,看起来干练又不失知性。

眼见徐云入屋,对方也连忙站起身,主动迎了上来:

“徐博士你好,自我介绍一下,我是最高检的陈灵检察官,也是这次审理的公诉人。”

徐云也热情的与对方握了个手:

“陈检查官,你好。”

待寒暄完毕。衪

陈灵便招呼着徐云入座,并且主动给他倒了杯茶,开门见山的说道:

“徐博士,咱们时间有限,我就不和你客套了,直接和你介绍一下情况吧。”

徐云连忙做洗耳恭听状。

随后陈灵组织了一番语言,说道:

“咱们的这次庭审可以说是建国以来对网络暴力、造谣行为发起的最大规模的一次庭审,所以社会方面的关注度很高。”

“不出意外的话,直播峰值人数应该会轻松破千万,我们身上的压力也很大。”

“同时更重要的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是否应该通知受害人到庭依旧很有争议。”衪

“所以对于是否应该请你以及其他受害人,我们内部也进行过多次很激烈的讨论。”

徐云顿时一愣:

“还有这回事?”

陈灵点了点头,从桌上拿起了一本书,解释道:

“目前来说,刑事审判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分别是刑事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以及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

“其中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一般是自诉人,在案件中属于“控方”地位,法院一定会传唤其到庭,否则庭审无法正常进行。”衪

“第二个是被害人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所以同样也会传唤到庭。”

“但是第三种根据刑法第187条第三款内容,法院应当通知的人里并没有解释清楚是否包含被害人或者其家属。”

徐云忍不住眨了眨眼。

在过去这段时间里,他倒是了解过自诉和公诉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其实很简单,几乎都可以从字面意思去理解。

所谓自诉,就是自己做原告去起诉别人。

至于公诉,则是以检察院为原告进行的起诉。衪

这次抹黑案件的涉及人数很大,跨度也覆盖到了全国各地,因此上头走的是自诉转公诉的流程——所以才会让孟亮这些受害者先起诉。

只是徐云没想到

在公诉方面的规则中,居然对通不通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存有争议?

实际上徐云不知道的是。

在目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中,通知被害人或者家属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其实很少。

因为这种做法对于判决结果来说,通常意义不大:

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基于职权独立发表的意见。衪

被害人如果参加庭审

他们绝大部分时候对于公诉人的意见都会不同意,觉得罪名轻了量刑轻了的情况相当常见

举个很典型的例子:

盗窃类的侵财案件。

倘若被害人家属来参与庭审,大多数都会说这个案子检察院搞错了,不是普通的侵财,是谋财害命。

承办人只能给他解释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但其实这种事情做了对于最后的判决来说没有任何意义。

目前一定通知的案件一般只有人损,也就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这类——而这实际上就是陈灵所说的第二种,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案件。衪

不过徐云虽然不了解具体情况,但他却很快明白了陈灵的想法:

“所以陈检察官您的意思是最高法准备借着这次直播,对公诉是否要通知被害人的争议来定个性?”

陈灵朝他竖起一根大拇指,笑着点点头:

“没错,这也是我们在开庭前与徐博士你接触的目的。”

徐云这才心下了然。

原来如此

众所周知。衪

国内或者准确点说全球吧。

全球范围内,几乎就没哪个国家的法律是完全被释义清晰的。

很多时候不同地区对于相同的法律条款,都会有各自的理解。

因此在这时候,最高法就要出来定性了:

某某条款不应该存在某某争议,它的释义应该是唯一的。

比如咱们国内的最高法。

最高法每年都会选一些卷宗公开,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释义定性。衪

所以很明显。

这次的庭审也成为了释义的案例之一。

不过想想倒也正常。

毕竟最高法拿来释义的案例基本上都是典型且知名度高的案件,而眼下这次庭审显然极其符合这一要求。

纵观国内这些年,几乎就没有比抹黑案更具关注度的庭审——可能也就劳某人和刘鑫这两个案件勉强能够比比。

当然了。

既然说到了释义,这里就顺便给最高法辟个谣。衪

之前热搜上有个话题,想必很多人都有印象。

话题内容是某拉拉案一审判决书入围了全国百大文书评选,于是很多人抨击最高法也黑了。

但实际上呢。

这事儿和当初的白酒院士有些类似:

它们是属于当地推上去的候选——任何省份都有这种权力,具体提名谁是当地决定的。

湘楚省当时一共推选了十五个文书入围了这个评选,某拉拉是其中之一。

但它在入围后,最终并没有被最高法正式选上。衪

至于最高法指导的那部某线则是另一回事,此处就不多赘述了。

总的来说。

最高法还是站的很正的。

随后徐云把心绪拉回了现实,想了想,对陈灵问道:

“陈检察官,那不知道这次庭审对于被害人是否到场的释义是”

陈灵抬起眼皮看了他一眼,指了指桌面上的另一本书: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衪

“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庭审通知的当事人不应该仅指被告,而应该包括被害人——即便是公诉也是如此。”

“现如今很多人因为诈骗案损失了财物,但却只收到过检察院的受害者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其余连判决结果甚至连是否开庭都不知道。”

“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经过上头讨论,我们决定通过这次庭审对此做出释义。”

“不过这样一来”

“徐博士,你可能就要多承受点压力了。”

注:衪

我的身体突然出了很严重的状况,毫无征兆的那种——老读者应该都知道我几乎不会说自己身体的情况,除了之前的细菌性肺炎,但这次的状况真把我吓到了。

具体明天出ct看看,按症状来说最轻都是肺水肿,希望别是再糟糕的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