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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稍微商议了一番,就选择了兰方主岛东侧的几个面积在几平方公里到几十平方公里不等的荒岛或者人烟稀少岛,列了一个勘测名单。等到时候华夏方面的设计院派人来勘测,看哪儿施工难度低、地面平整和防沉降的成本少,就把哪个岛拨给顾鲲。

双方还顺便借着这次机场的模式,定下了一个长期合作模式的框架协议:以后顾鲲凡是投资带有一定公益性质、并非100靠收费回本的路桥、交通基建项目,也都可以按照协议的思想,拿到一些兰方的国有土地作为补偿。

因为兰方方面原先没搞过这种事情,所以也没有协议模板。

顾鲲也就善解人意地提供了一份邻国马来亚政府跟基础设施投资人之间的协议,作为模板。

不过,马来亚政府的合同其实也有很多版本的,各种情况借鉴的条款都不一样。顾鲲自然是潜移默化地选了一份明着看比较公允、但暗地里远期来看对他最有利的——

顾鲲选的这个协议模板,是当初布荷壳牌石油,跟马来亚砂劳越州的政府签的一个基建协议。

那个协议的大意,是壳牌公司可以帮砂劳越州修港口修管道造桥修高速……但是代价是砂劳越州要把一部分州属土地的一切权益,划拨给壳牌。

包括未来这些土地上万一勘探出矿藏,矿藏所有权也要跟着土地所有权走。

这一条款,几年前砂劳越州和壳牌石油签的时候,也没觉得有什么额外的不妥。

主要是马来亚本来历史上就是布列塔尼殖民地,所以习惯了用英美法系。

但后来,却给壳牌石油占走了极大的利益,因为他其实是奔着土地下面的油田所有权来的。后来也让马来亚苦不堪言。

英美法和法国法,本来就是矿藏所有权归土地所有权人的,没有单独割裂出来。

是德国法以及学习德系的苏联法、日本法,以及后来从苏日两家学来立法渊源的华夏,才有专门的“一切矿藏归国家”的规定。

比如华夏《物权法》第46条明文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连土地所有权都还能例外,至少农村还有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但矿藏是不能例外的。

兰方国小人才少,各方面不专业,法律基本上是东抄抄西抄抄,沿用自殖民地时代的有很多,从北方同文同种的华夏抄的也不少,但物权法方面却是明确沿用殖民地的。

顾鲲拿着壳牌的模板,跟朱猷栋签订协议,朱猷栋也不觉得有什么问题。